结汇退税问答通(28)
2011/9/5
来源:www.gztuoc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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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n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1)和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5)和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和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订舱、拖车、报关、结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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