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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车快讯
修改后的公路、水运、航道管理条例实施
2009/1/7

  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关于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删除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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