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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主要针对内外资鼓励项目及自有资金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鳌江海关办事处提醒,我县相关减免税设备进口企业,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仍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否则按新政策执行。(通讯员 忻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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