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港 南沙港 北滘港 盐田港 蛇口港 中山港 江门港  
 

━  首页
━  特价线路
━  拖车价格
  拖车快讯
━  配套设施
━  你问我答
━  资料下载
━  联系我们
━  车天车地
━  合作伙伴
━  ENGLISH

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拖车快讯
沪卫星定位危险货运车辆范围扩大
2008/9/16

  作者:栾晓娜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若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货运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昨天从市交通局获悉,自明天起,《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定,道路危险货运专用车辆必须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驻沪危险货运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同时,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的,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并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以外,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需提供专用车辆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等多项证明。本市运管部门在实质审查后决定予以备案的,将对经营者核发《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对车辆配发《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该《规定》同时指出,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可处500元的罚款。其中对未履行备案义务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活动的,可处2000元的罚款;经营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和《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以下统称备案证明)实行有效期制。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 返 回 ] ---

 

电话: 020-8421 1351   传真: 020-8420 9636  
E-mail: gztuoche@gztuoche.com

QQ:1013 480 11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MSN: jiang_april@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75号科技交流中心3楼308室        邮编:510310        

粤ICP备09117475号

© 2008 版权所有:广州拖车网    粤ICP备09117475号    技术支持:心动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