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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上周末联合发布公告,调整现行的生皮加工贸易政策,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
按照2005年进口实绩,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公告规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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