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特价线路 ━ 拖车价格 ━ 拖车快讯 ━ 配套设施 ━ 你问我答 ━ 资料下载 ━ 联系我们 ━ 车天车地 ━ 合作伙伴 ━ ENGLISH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以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 [ 返 回 ] ---
电话: 020-8421 1351 传真: 020-8420 9636 E-mail: gztuoche@gztuoche.com
QQ:1013 480 112 MSN: jiang_april@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75号科技交流中心3楼308室 邮编:510310 粤ICP备09117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