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港 南沙港 北滘港 盐田港 蛇口港 中山港 江门港  
 

━  首页
━  特价线路
━  拖车价格
  拖车快讯
━  配套设施
━  你问我答
━  资料下载
━  联系我们
━  车天车地
━  合作伙伴
━  ENGLISH

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拖车快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之货 运
2012/9/27

广州拖车网 www.gztuoche.com

第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订舱,报关,码头集装箱拖车 。

 2012/11/6 今年油荒不再来

--- [ 返 回 ] ---

 

电话: 020-8421 1351   传真: 020-8420 9636  
E-mail: gztuoche@gztuoche.com

QQ:1013 480 11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MSN: jiang_april@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75号科技交流中心3楼308室        邮编:510310        

粤ICP备09117475号

© 2008 版权所有:广州拖车网    粤ICP备09117475号    技术支持:心动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