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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营业税问题,省地税局日前转发相关通知中明确,航空公司免征燃油附加费营业税。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该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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