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退税问答通 26
2011/9/5
来源:www.gztuoc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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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 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有什么规定吗?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结汇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n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②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结汇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订舱、拖车、报关、结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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